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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小煒 – 租約

蔡小煒律師租約的內容一般都會包括租金、租期、起租日期、按金等等。租期不超過三年的租約文件在法律上稱為租賃協議書,而租期超過三年的租約文件在法律上稱為租契。兩者之分別是租契的業主及租客必須在一式兩份的租契上簽名、在簽名旁蓋上紅章及互相交換該租契,而租賃協議書的業主及租客只須簽署協議書便可 (但建議雙方應互相交換已簽署的租賃協議書以避免將來有任何爭拗)。

簽署租約之後,租契或租賃協議書都必須於簽署後三十日內呈交予稅務局打釐印 (在民事訴訟案件中,沒有打釐印的租契或租賃協議書可能不會被法庭接納為證據),而租契亦必須於簽署後三十日內呈交予土地註冊處辦理註冊手續。另外,住宅用途物業的業主亦應在簽署租契或租賃協議書後一個月內向差餉物業估價署呈交一份 “新租出或重訂協議通知書 (CR109)” 。

請注意: 若業主已將其物業按給銀行或其它財務機構,他/她必須先取得該銀行或財務機構的同意才可把物業租予租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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